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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商獨資企業註冊指南 (9) - 監事/監事會

中國外商獨資企業註冊指南 (9) - 監事/監事會


一、
監事/監事會的職責和權力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至少3人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若股東較少或規模相對較小,可以只設1名或2名監事,而不設立監事會。監事由投資者委任。

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行使下列權限:

  1. 檢查公司財務情況;
  2.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復、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制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 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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