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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簡述

上海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簡述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與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含以下四種類型:

  1. 合資經營:企業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也將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2. 合作經營: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此種類型較為少見
  3. 外資企業: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出資和擁有,即我們通常所說的WFOE
  4. 外商投資合夥:由外國企業或個人與中國的企業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該類型的設立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如上,第1和第4種類型在實務中較為常見。

中國的稅收分別由稅務、海關等系統負責徵收管理,其中包括(就本文所述及的稅種而言)

  1. 稅務系統即國家稅務總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稅種有: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環境保護稅和煙葉稅,共16個稅種
  2. 海關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船舶噸稅、進出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代征

本文僅述及以下稅種:

  1. 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因個人所得稅僅針對個人,因此本文將不涉及)
  2. 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

其他稅種:車船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

一、   企業所得稅

  1. 徵稅對象

    企業所得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在計算所得時需要考慮會計與稅務的差異,包括收入是否免稅,費用的稅前扣除是否有限額等等(如業務招待費、廣告業務宣傳費及職工福利費等均有限額)。

  2. 納稅義務人的認定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具體定義如下:
    (1)居民企業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2)非居民企業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3. 納稅年度

    在中國,納稅年度為公曆年度,即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於合併、關閉等原因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1個納稅年度。

  4. 稅率

    (1)
    居民企業

    現有的所得稅稅率是25%,而所涉及的稅收優惠包括如下(僅列舉部分實務中常見的):

    • 對於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率減按15%予以徵收;
    • 對於滿足一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減稅將分不同的層級,但該項政策目前的優惠期限僅至2021年12月31日(目前還未出台後續的優惠政策);
    • 對於一些特殊行業以及指定的區域,仍可以申請免稅期。
    (2)
    非居民企業

    • 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有關聯的非居民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率為25%;
    • 在中國境內未設有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非居民企業,其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20%,但實際徵稅時適用10%。

  5. 經營損失

    在中國的企業,其某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超過5年。其中(1)對於一些特殊的企業其虧損彌補的年度可至10年;(2)對於2020年受疫情影響的部分行業企業,其虧損彌補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二、   增值稅

其徵稅範圍包括在中國境內發生應稅銷售行為以及進口貨物,具體規定如下:

  1. 銷售或進口的貨物:即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 銷售勞務:是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 銷售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

該稅種下的納稅人又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及小規模納稅人,其中,針對於一般納稅人,其稅率根據不同的應稅銷售行為適用不同的稅率,分別為13%,9%,6%,而小規模納稅人則統一適用於3%的徵收率。此外,針對於某些特殊的銷售行為,仍適用5%的徵收率。

三、   消費稅

其徵稅環節主要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以及進口環節,其稅目包括以下15種商品:煙、酒、高檔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煙花爆竹、成品油、小汽車、摩托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電池、塗料。消費稅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比如摩托車為比例稅率,成品油按單位重量確定單位稅額,捲菸和白酒則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雙重徵收形式。

四、   其他稅收

  1. 車船稅

    外商投資企業應對其所擁有的車輛及船舶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2. 印花稅

    印花稅是在中國境內訂立、領受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保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及營業賬簿時所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稅率最低為0.005%,最高為0.1%,或按件數為計稅依據,即每件徵收人民幣5元的印花稅。

  3. 房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其稅率為:

    (1)
    從價計征: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余值計征,年稅率為1.2%。各地扣除比例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
    從租計征: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即按租金收入的12%徵收。

  4. 契稅

    契稅是以在中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為徵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目前的契稅為3%-5%的幅度稅率。具體徵稅範圍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該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人的行為。需注意的是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
    房屋買賣
    (4)
    房屋贈與
    (5)
    房屋交換

五、   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

中國的現行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入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具體應預提的所得稅額則需要參考該非居民企業所在的居民國是否與中國有雙重避稅協定,如有,則可直接參考協定中所規範的項目內容及對應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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