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的公民,可以通過各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或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申請批准出入境,具體手續由境內接收單位辦理。批准的邀請應通過接收機構發出給入境者,入境者前往中國駐外使領館或中國外交部香港和澳門簽證處辦理簽證。
應向各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或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聯繫,以取得該國公民的具體入境手續。
從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入境大陸的台灣居民,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託的有關機構申請;未持有效出入境證件抵達入境口岸的,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託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入境後,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五年多次或一次出入境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港澳居民可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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