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與子公司比較表
組織形態 |
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 |
子公司(附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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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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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
外國公司向臺灣政府申請認許其法人團體身份,以使其可以臺灣經營業務。 |
外國公司向臺灣政府申請註冊成立一個獨立的法人團體,以於臺灣經營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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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
須把外國公司之名稱翻譯成中文;分公司之中文名稱需要得到批準。 |
須以中文命名;公司名稱需要得到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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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
1、 外國公司之身份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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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股東人數 |
0 |
1 |
1-2 (註 1) |
最低董事人數 |
1 (註 2) |
1 |
3 |
最低監事人數 |
不適用 |
不適用 |
1 |
法人團體董事 |
不可以 (註 2) |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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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本地董事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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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本地監事 |
不適用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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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註冊辦事處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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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臺灣召開股東會議 |
不需要 |
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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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註冊資本 (註3) | |||
簽發股票書 |
不適用 |
不需要 |
需要 |
提交所得稅申報表 |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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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審計報告 |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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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稅率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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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稅 |
沒有 (註4) |
20% (稅後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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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登記所需時間 |
60-9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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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法人團體 |
不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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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
外國公司需就分公司之債務承擔所有責任。 |
外國母公司無需為子公司之債務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子公司資不抵債,子公司需提交破產聲明。 |
備註: | |
1、 | 如果股東為法人團體,則只需一個股東;如果股東屬自然人,則需要兩個股東。 |
2、 | 代表/管理人員。 |
3、 | 註冊資本(子公司)或營運資金(分公司)需由母公司或總公司匯到子公司或分公司位於臺灣之賬戶。註冊資本不能分期支付,並且不得向公眾募集。 |
4、 | 分公司於向總公司匯出其利潤時,暫時無需繳納任何額外稅項。但是臺灣政府有可能於將來修改法律,向分公司就其匯給總公司之利潤征收預提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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