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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註冊指南

恢復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註冊指南

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註冊處負責當地公司的註冊,除名和恢復事宜。如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被除名或被解散,以下有兩種恢復註冊方法:
1、
恢復從登記冊中被除名,但尚未解散的公司; 和
2、
恢復已解散的公司。

一、   恢復被除名公司註冊

如果公司未能在限期前支付有關年費及相關延期罰款,將視為以行政方式剔除註冊,註冊處將於憲報刊登公告發佈將從登記冊中剔除該公司名稱的通知書,該公司將會在通知書中的指明日期中處於被除名狀態。

若公司從登記冊中被除名,該公司或其董事,股東,清盤人或債權人可以在有關憲報公告在刊登之日起的七年內,提出從公司登記冊恢復註冊的申請。

在滿足以下指定條件下,被除名公司可以從登記冊恢復註冊:
1、
收取特定表格的申請;
2、
已提交該公司董事登記冊的副本;和
3、
支付恢復註冊費,以及所有未償費用和罰款。

但請注意,如果被除名公司沒有註冊代理,註冊處則不得申請將公司恢復註冊名稱。除非有持牌人同意擔任該公司的註冊代理人,而且將公平公正地將公司名稱從登記冊恢復。一旦公司恢復註冊,則必須立即委命其註冊代理。

如公司通過行政方式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該公司將視為保持註冊狀態,猶如不曾解散一樣。

如註冊處拒絕恢復該公司註冊,該公司或其董事,股東,清盤人或債權人可在九十天內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法院信納上訴要求將公司從登記冊恢復註冊,法院將指示註冊處按照適當的條款及細則恢復註冊。

二、   恢復被解散公司註冊

若公司將按照法例規定進行自願清盤程序,將立即處於解散狀態。或如果公司連續七年處於被除名狀態時,以行政方式罷工的最後一天宣告處於解散狀態。若申請恢復已解散的公司,該公司必須在被宣告解散後的十年內向法院提出恢復註冊申請。宣告解散後的十年後,該公司將無法從公司登記冊恢復註冊。

相關人士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將解散公司恢復到公司登記冊中,但不得在公司解散之日起十年後提出。

法院聽取申請書後,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將該公司從公司登記冊中恢復註冊,並下達其認為必要或合適的法院命令,使該公司恢復解散或被除名前的註冊狀態。

當法院下達命令將解散公司恢復註冊時,該命令的蓋章副本將交由註冊處存檔。註冊處收到已蓋章的命令副本後,將根據命令指示的日期和時間恢復該公司,並頒發恢復註冊證明書。

三、   恢復自願清盤後被解散公司註冊

當公司在解散之前,是根據可償付債務自願清算解散時,在符合以下指定情況下,法院才會將公司恢復到公司登記冊中:
1、
申請人提名他人為公司的清盤人;
2、
被提名人士同意並符合資格在公司恢復註冊期間出任該公司的清盤人;和
3、
如委任清盤人,已作出或將作出對清盤人的費用及酬金的撥備條款。
 
如果法院將該公司從公司登記冊恢復註冊,該公司將從清盤狀態中恢復,公司將需要委任一名自願清盤人。因此,法院可以任命申請人提名指定人士或其他符合資格的人士擔任清盤人。如果提出申請方打算將公司恢復到清盤前的狀態,則須向法院提出第二次申請以終止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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