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自然人的勞務報酬,需要取得發票才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如支付自然人的勞務報酬不超過500元,亦可用收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已繳納的增值稅附征稅費,可以從不含增值稅收入中扣除後,再減除費用。
自然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申請代開發票,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報酬支付人代扣代繳。
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以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如不超過四千元,可減除的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如在四千元以上,減除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計算。
勞務報酬所得如屬於一次性收入,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如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如支付自然人的勞務報酬不超過八百元,即使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零,勞務報酬的支付方仍應履行申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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