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1、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2、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3、
享受此項政策需滿足的條件
(1)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4、 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1、
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並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2、
享受此項政策需滿足的條件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
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
(2)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3、
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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