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旅館業營業許可申請指引
日本于2017年通過的《觀光立國推進基本計劃》將旅遊業歸為21世紀日本重要政策支柱,促進了日本旅遊業的發展。加之,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延期至2021年舉行的東京奧運會、2025年大阪世界博覽會將吸引大量的訪日外國遊客,為日本旅遊業帶來巨大的市場。但在旅館數量方面,日本東京、大阪等大都市的酒店旅館入住率常年高達80%,旅遊住房資源極為緊缺。為應對上述情況,日本政府陸續調整了《旅館業法》。
本指引中,啓源以《旅館業法》為依據歸納整理了日本旅館業營業許可的申請流程與所需材料,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本所可提供協助
租賃日本房屋之服務,如有需要,請進一步聯系本所的專業顧問。
一、 旅館業的定義
根據日本《旅館業法》第2條規定,旅館業指收取他人住宿費並使其住宿之業務。在日本,經營旅館業必須申請相應的營業許可,否則視為非法經營,非法經營者將被處以6個月以下的監禁或1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此外,監獄、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特殊設施內的住宿行為均不適用《旅館業法》。判斷所經營業務是否為旅館業應遵循下列四項基準:
-
是否收取住宿費
旅館的經營者必須存在以一定時間單位進行收取住宿費(日文為“宿泊料”)的行為。“住宿費”不限定費用名稱,經營者收取名稱為休息費、寢具租賃費、寢具清潔費、水電氣費、室內清掃費等費用均認定為“收取住宿費”(名稱不包括夥食費、電視等媒體的視聽費等)。
-
是否具有社會性
社會性(日文為“社會性”)指超出個人生活範圍以外的行為性質。旅館業經營中應具有社會性,例如向不特定之人士提供住宿服務、通過廣告途徑招募住宿人等,如經營者僅向其日常生活交流的親友等提供住宿服務,則不被認定具有社會性。但是,住宿服務提供對象為親友的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通過廣告途徑招募住宿人等行為或具有持續反複性時,則認定具有社會性。
-
是否具有反複持續性
《旅館業法》對反複持續性(日文為“反復継続”)的定義較為暧昧,根據官方舉例,指持續為業務招募住宿人的行為,即使該業務僅限于特定星期、季節或工作日內經營。如某一年內因開辦某項年度活動(活動日期僅限1~2天)導致當地住宿設施不足,當地自治體政府要求經營者提供具備高公衆性之住宿業務,則該業務將不被視為具有反複持續性,即不屬于旅館業。
-
住所是否為住宿人生活場所
旅館業者提供予住宿人住宿設施的時間通常不可超過1個月,超過1個月的情況,住宿設施將被認定為設施使用者的生活場所(日文為“生活の本拠”)。如設施被認定為住宿人生活場所,則不屬于旅館業。如住宿人使用設施時間超過1個月,但設施內設備及家具由設施提供者提供,且清潔、管理、安全等責任由設施提供者承擔,則該設施將不被視為住宿人生活場所。
二、 旅館業分類
根據日本《旅館業法》,旅館業根據住宿設施規模由大到小分為以下三類:
-
旅館酒店業(日文為“旅館・ホテル営業”):建設住宿設施,收取他人住宿費並使其住宿,除簡易宿所及下宿以外之業務;
-
簡易宿所業(日文為“簡易宿所営業”):建設其構造及設備主要用于多人的住宿設施,收取他人住宿費並使其住宿,除下宿以外之業務;
-
下宿業(日文為“下宿営業”):建設住宿設施,以1個月以上為單位,收取他人住宿費並使其住宿之業務。(類似于中文的“寄宿”)
三、 旅館業營業許可申請要求
旅館業營業許可申請要求以《旅館業法》及各一級行政區政府制定的《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為準,旅館業營業許可申請大致要求如下,以供參考,具體要求請進一步咨詢啓源。
-
通用要求
不論經營者所經營住宿設施為酒店、旅館、簡易宿所或下宿,均須滿足下列條件:
(1)
|
如申請人所持前旅館業營業許可因違反日本刑法、侵害兒童權利、經營風俗賣淫、涉嫌暴力團體等被吊銷,則吊銷日起滿3年才可重新申請;
|
(2)
|
如申請人因違法被處監禁以上之刑罰,則刑罰結束日起滿3年才可申請;
|
(3)
|
如申請人為日本法律所定義之暴力團體成員,須放棄其暴力團體成員身份滿5年才可申請;
|
(4)
|
申請人不得為申請破産程序後未複權之人士;
|
(5)
|
申請人不得為成年後仍被認定為被監護人之人士;
|
(6)
|
如申請人為法人,其所有的董事、會計人員、監事、理事及法人清算人不得為(1)~(5)之人士;
|
(7)
|
住宿設施內部必須安裝通風、采光、照明、防濕及清潔相關設備;
|
(8)
|
設有用于保管寢具的櫥櫃或保管室;
|
(9)
|
住宿設施被認定不對公共衛生環境或社會風俗風紀存在危害;
|
(10)
|
住宿設施所在地規定半徑區域內(100m~300m不等)不得存在日本學校教育法、兒童福祉法及社會教育法中涉及的相關設施(例如:學校、幼稚園、助産設施、母子生活支援設施、市民會館、圖書館、博物館等)。
|
-
旅館酒店特別要求
(1)
|
客房數不少于1間;
|
(2)
|
每間客房使用面積不小于7㎡,設有床鋪的客房使用面積不小于9㎡;
|
(3)
|
每間客房人均有效面積不小于3.3㎡;
|
(4)
|
設有前台或其他具備相同功能的行政辦公室;
|
(5)
|
設有如設施內發生緊急事故,設施管理者可在10分鍾內前往事故現場的管理辦公室;
|
(6)
|
在設施內設有可明確住宿人身份及其出入狀況的監控攝像頭,且管理辦公室內設有監控攝像頭所攝畫面的顯示設備;
|
(7)
|
在設施顯眼處設有設施名稱、營業許可編號、管理辦公室聯絡方式等標識;
|
(8)
|
有明確記載住宿人信息的名冊及客房鑰匙管理設備;
|
(9)
|
設施出入口、窗戶、各客房間均可上鎖。
|
-
簡易宿所特別要求
(1)
|
客房數不少于1間(如僅有1間且為多人共用的客房,客房面積不低于設施全體面積的50%);
|
(2)
|
各層客房合計使用面積不小于33㎡,如最大可接納人數不足10人的設施,其人均有效面積不小于3.3㎡;
|
(3)
|
每間客房使用面積不小于4.8㎡,最大可接納人數不足10人的設施除外;
|
(4)
|
每間客房人均有效面積不小于1.65㎡;
|
(5)
|
如客房內床鋪為多層床,最大層數為雙層,且上下層間隔不小于1m;
|
(6)
|
設有前台或其他具備相同功能的行政辦公室;
|
(7)
|
設有如設施內發生緊急事故,設施管理者可在10分鍾內前往事故現場的管理辦公室;
|
(8)
|
在設施內設有可明確住宿人身份及其出入狀況的監控攝像頭,且管理辦公室內設有監控攝像頭所攝畫面的顯示設備;
|
(9)
|
在設施顯眼處設有設施名稱、營業許可編號、管理辦公室聯絡方式等標識;
|
(10)
|
有明確記載住宿人信息的名冊及客房鑰匙管理設備。
|
-
下宿特別要求
(1)
|
客房數不少于1間;
|
(2)
|
設施使用面積不小于7㎡;
|
(3)
|
每間客房人均有效面積不小于3.3㎡;
|
(4)
|
設施出入口、窗戶、各客房間均可上鎖。
|
四、 旅館業營業許可申請流程
-
事前咨詢:對于旅館業營業許可,各一級行政區政府對住宿設施的面積要求、消防要求、建築年限要求等有所差異,申請人需攜帶設施相關設計圖前往當地有關部門咨詢,確定所持設施是否符合當地旅館業法實施條例。
-
申請許可:申請人根據有關部門要求,購買合規消防工具、整改設施後,向有關部門(通常為保健所)提交相關材料並繳納申請手續費。
-
設施檢查:提交申請後,為保證申請人材料之真實性,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將對設施本體及周邊區域進行現場檢查。如檢查通過,有關部門將簽發檢查證明書(日文為“検査済証”),消防署將簽發消防法令合格通知書(日文為“消防法令適合通知書”)。
-
簽發許可:如申請材料及設施均符合日本旅遊業法及當地旅館業法施行條例,有關部門將簽發旅館業營業許可。
-
正式營業:申請人將取得的旅館業營業許可放置于顯眼處,使位于設施外部之人士也可明確查看該許可信息後,即可營業。
五、 旅館業營業許可申請材料
在日本申請旅館業營業許可時,各一級行政區政府對不同規模設施所要求的申請材料有所差異,旅館經營者通常需要準備手續費及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旅館業營業許可申請書;
-
住宿設施位置圖(詳細記載設施所在用地及道路間的位置關系);
-
住宿設施周邊示意圖(詳細記載規定半徑內的住宅、道路、學校等);
-
住宿設施各層平面圖、斷面圖;
-
設施內各房間的瓦斯管道及水管配置圖;
-
設施內用水水質檢查成績書;
-
日本住民票或駕駛證(如旅館經營者為個人);
-
法人登記事項證明書、法人章程(如旅館經營者為法人);
-
消防法令合格通知書;
-
旅館前台的立體正面照、立體側面照(如未設置前台,應提交具備相同功能辦公室的相關證明)。
參考資料:
1.
日本經營許可介紹
2.
日本不動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