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 – 成員自願清盤的程序
問: |
如何開始成員自願清盤? |
答: |
當成員同意及認為公司能夠在清盤開始後的 12 個月內償還所有債務,則可以進行成員自願清盤。若要開始程序,董事局須通過決議同意召開成員大會及作出法定的有償債能力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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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什麽是有償債能力證明書? |
答: |
有償債能力證明書由所有董事簽署及共同認為公司將能夠在自動清盤開始之時起計不超過12個月的一段期間內,全數償付其債項,及附上一份最近期的資產負債表。 |
問: |
成員自願清盤的下一個程序是什麽?公司需要召開臨時成員大會嗎? |
答: |
需要。當特別成員大會通過特別決議時後,自願清盤將正式開始。清盤人將會被委任以著手處理公司的清盤事務和向政府部門提交必要的通知書。 |
問: |
成員大會需要每年舉行嗎? |
答: |
當清盤程序已開展一年以上時,清盤人必須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向成員通知其清盤的進度。 |
問: |
還有其他需要準備的文件嗎? |
答: |
當公司清算所有事務後,清盤人必須準備最後的財務報表,述明公司的資產是如何被處置及如何將剩余的資產分配給成員。 |
問: |
什麽時候需要提交最後的財務報表? |
答: |
該最後的財務報表必須在最後成員大會上提交,而該會議必須於會議日前一個月刊登憲報。在會議結束後15日內必須將財務報表副本連同已召開最後成員大會的申報送交公司註冊處。 |
問: |
什麽時候公司正式被解散? |
答: |
公司將在最後的財務報表及已召開最後成員大會的申報送交到公司註冊處的三個月後正式被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