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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 - 中國香港

問題

在香港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審計(4)

答案
(I) 一般  (續)

问:
對於在財務報表使用的呈報貨幣是否有任何限制?
答: 沒有。公司可自行決定財務報表所使用的呈報貨幣。

(II) 香港《公司條例》中的「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

问:
《公司條例》中的「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是什麼?
答:
《公司條例》中的「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意指合資格擬備簡明帳目及董事報告的私人或擔保公司(特別予以豁除的公司除外)可獲的豁免。

问:
符合《公司條例》中「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公司能獲得什麼豁免?
答:
該等豁免是指豁免遵從有關擬備財務報表、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特定規定。豁免事項包括:

(a)
並無規定須在財務報表內披露核數師的酬金 (第380(3)條及附表4第2部);
(b) 並無規定財務報表須「真實而中肯地反映」情況(第380(7)條);
(c)
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可將附屬企業豁除於綜合財務報表外 (第381(2)條);
(d)
並無規定財務報表的附註須披露董事涉及重大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具相當分量的利害關係(第622G章第23條);
(e)
核數師無須就財務報表述明「真實而中肯地反映」的意見(第406(1)(b)條);
(f)
財務報表可遵照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或指明的「中小企財務報告準則及總綱」擬備財務報表;及
(g)
並無規定須在董事報告內披露或加入:

(i)  業務審視 (第388(3)(a)條) ;

(ii)
使董事能藉購入股份或債權證而獲取利益的安排(第622D章《公司(董事報告)規例》 (下稱「第622D章」)第3(3A) 條);

(iii)
捐贈(第622D章第4(3) 條);

(iv) 董事辭任或拒絕參選連任的理由(第622D章第8(3)條);及

(v)
董事涉及在與公司的指明企業所訂立屬重大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有具相當分量的利害關係(第622D章第10(7)條)。

问:
《公司條例》中「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公司的財務報表是否需要進行審計?
答:
是的,所有公司,包括符合《公司條例》中「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公司的財務報表都需要進行法定審計。

只有不活動公司才獲豁免 (第447條) 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如公司通過特別決議宣布公司處於不活動狀態,並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該決議登記,則該公司為不活動公司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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