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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 - 中國香港

問題

在香港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審計 (6)

答案
(III) 香港《公司條例》中的「董事報告」

问: 董事報告的內容需包括什麼?
答: 一般而言,董事報告需包括以下內容:

  • 在該財政年度及至報告的日期止的期間公司董事的姓名(如準備合併財務報表需包括附屬公司的董事姓名)(第390(1)(a)及390(3)至390(6)條);
  • 該公司在該財政年度期間的主要活動(第390(1)(b)條);
  • 對成員了解公司的事務狀況而言是事關重要及董事認為,相關披露不會損及公司的業務的事宜詳情(第390(2)條);
  • 有效的獲准許的彌償條文(第470條及第622D章第9 條);
  • 披露管理合約,包括說明該合約的存在及其有效期的一項陳述;及在該合約中有利害關係的每名董事及幕後董事的姓名,及該利害關係的性質及範圍(第543(2)條);
  • 業務審視(附表 5);
  • 董事的利害關係(第622D章《公司(董事報告)規例》 (下稱「第622D章」)第3 條);
  • 捐款(第622D章第4 條);
  • 發行的股份及債權證(第622D章第5及5A 條);
  • 股票掛釣協議(第622D章第6 條);
  • 建議的股息(第622D章第7 條);
  • 董事辭職的理由(第622D章第8 條);及
  • 在交易、安排或合約中的具相當分量的利害關係(第622D章第10 條)

上市公司需根據《主板上市規則》作更多披露。

问:
業務審視的內容需包括什麼?
答:
根據《公司條例》附表 5,業務審視需包括以下內容:

  • 對公司業務的中肯審視;
  • 對公司面對的主要風險及不明朗因素的描述;
  • 在該財政年度終結後發生的、對公司有影響的重大事件的詳情;
  • 公司業務相當可能有的未來發展的揭示;
  • 運用財務關鍵表現指標進行的分析;
  • 對公司的環境政策及表現的探討及公司遵守對其有重大影響的有關法律及規例的情況;及
  • 公司與其僱員、顧客及供應商以及與其他人士(對公司有重大影響而公司的興盛繫於該人士)的重要關係的說明。

问:
業務審視可被豁免擬備嗎?
答:
如符合以下要求,在董事報告中的業務審視可被豁免擬備(第388(3)條):

(a)
有關公司就該財政年度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
(b)
在該財政年度終結時,有關公司是另一法人團體的全資附屬公司;或
(c)
有關公司是私人公司,且不就該財政年度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而公司的成員通過一項使該公司不就該財政年度擬備業務審視的特別決議。

上述(c)段所提及的特別決議 (第388(4)條):

(a)
可:

(i) 
就某財政年度通過;或

(ii)
就某財政年度及其後每個財政年度通過。
(b)
須在有關董事報告所關乎的財政年度終結前最少6 個月通過;及
(c)
只可藉特別決議撤銷。
  
此特別決議需於通過後的15日內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第388(3)(c)、622(1)及6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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