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審計(7)
問: |
香港公司在擬備法定財務報表時,是否需要包括其位於香港或海外的分部或代表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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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香港或海外的分部及代表辦事處並不是獨立法定個體,而是被視為香港成立的公司之延伸。香港公司可享有及須承擔其在香港或海外的分部及代表辦事處的資產及債務,因此香港公司在擬備法定單獨財務報表時須包括其位於香港或海外的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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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根據《公司條例》,我們是否需要擬備合併財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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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公司條例》379(2)條,如在有關的財政年度終結時,公司是控權公司,則須要就該財政年度擬備合併財務報表。 然而,根據《公司條例》379(3)條,若公司能滿足以下三個情況之一,則不需要擬備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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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我們是否須要編制公司獨立公司層面的財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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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公司條例》379(1)條,公司的董事須就每個財政年度編制單獨(單體)層面的報表。 然而,根據《公司條例》379(2)條,如在有關的財政年度終結時,公司是控股公司,則董事須以就該財政年度編制合併財務報表代替。 根據《公司條例》附表4第2條,如控股公司編制合併財務報表,關乎某財政年度的合併財務報表則須在其附註內,載有關乎該財政年度的控權公司的財務狀況表及加入披露控權公司的儲備的變動的附註。 但若控股公司屬於《公司條例》第379條下豁免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則需要按適用的會計準則編制公司單獨(單體)層面的財務報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