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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香港度假旅程利益課稅的常見問題

答案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9(2A)(c)條訂明,凡得自雇主在度假旅程方面所支付的任何款項,均會被視為雇員的入息,以下是相關的常見問題:

問:
何謂度假旅程?
答: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9(6)條所闡述,「度假旅程」有2個涵義,分別是指為度假目的而作的旅程或某旅程是為度假及其他目的而作的情況下,該旅程中為度假目的而作的部分。

問:
假如旅程的目的部分為公務,部分為度假,香港稅務局將會如何征稅?
答:
假如納稅人旅程的目的部分為公務,部分為度假,香港稅務局會根據旅程的主要目的而征稅。 如果度假僅是附帶於公務,將不會對有關利益征稅,之不過如旅程中為度假目的而作的部分是清晰明確,與該度假旅程有關的開支便應計算出來,當作該雇員應評稅的入息。

問:
什麽款項應計算入度假旅程利益?
答:
能被雇員轉換為金錢的任何利益或由雇主在度假旅程方面所支付的任何款項,都一律視為該雇員從一個職位或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應評稅金額會按照雇主為度假旅程實際支付的金額來評定,即使雇主沒有為這項利益支付額外款項或增加成本,這項利益亦須課稅。舉例來說,某雇員在一次公務旅程中,用雇主提供的商務客位機票換取兩張經濟客位機票,讓其配偶得以同行。在此情況下,即使該名雇主沒有因為提供了該名配偶的機票而需另外支付額外費用,但該名配偶的機票成本實際上是由雇主支付,因此亦須納入該名雇員應評稅的入息。

問:
何謂為度假旅程支付的款項?
答:
為度假旅程支付的款項是指雇主支付與該旅程有關的一切開支,包括交通、住宿、膳食、觀光行程、旅遊保險及簽證費等的開支。

問:
如雇主為我提供度假旅遊津貼,但並沒有要求我必須將此津貼用在旅費上,那此項津貼是否仍需課稅?
答:
閣下仍需將此津貼納入閣下的應評稅入息,雇主有沒有對此項津貼的使用加以限制是不構成影響的。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9(1)(a)條規定,得自雇主的任何額外賞賜及津貼,一律視為從一個職位或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因而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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