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問: |
試用期的期限企業是否可以自主規定? |
答: |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因此,雙方可以自願約定試用期,但不得違反法定標準。 |
問: |
如果員工自一家企業離職後,過段時間又重新入職,是否可以再次訂立試用期? |
答: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重新錄用的員工不得再次訂立試用期。 |
問: |
企業是否可以先與員工簽訂試用期合同,在員工試用期過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
答: |
不可以。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
問: |
試用期內,員工的工資是否可以與試用期後不一致? |
答: |
可以。但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問: |
試用期內,企業是否可以隨意辭退員工? |
答: |
不可以。企業必須證明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