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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實施國別報告的常見問題

答案
《2017年稅務 (修訂) (第6號) 條例草案》於2017年12月29日刋憲, 並於2018年7月4日獲立法會通過。其後,《2018年稅務 (修訂) (第6號) 條例》於2018年7月13日生效, 為在香港實施國別報告訂定法律框架。以下是在香港實施國別報告的常見問題:

問:
國別報告是什麽?
答: 國別報告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應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 (BEPS) 方案的第13項行動而制訂的最低標準。根據有關標準,凡符合以下情況的跨國企業集團須就相關的會計期提交國別報告:
  • 該集團在對上一個會計期的綜合集團收入總款額不少於7.5億歐元 (或68億港元); 及
  • 該集團在倆或以上的管轄區設有成員實體或經營業務。

問:
國別報告應包含什麽資料?
答:
國別報告除要求跨國企業集團申報其業務所及的稅務管轄區的總體稅務資料外,同時也要求跨國企業集團申報在各稅務管轄區的成員實體名單。總體稅務資料應包括該跨國企業集團的全球收入分配、於各稅務管轄區的繳稅金額以及經濟活動; 而成員實體名單則需包括各成員實體註冊成立的管轄區名稱以及各成員實體所從事的主要業務活動。

問:
提交國別申報表的責任誰屬?
答:
需要申報的跨國企業集團而言,作為香港稅務居民的最終母實體 ("香港最終母實體")有主要責任向香港稅務局提出申報。每段始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的會計期,香港最終母實體必須提交國別申報表。

:
如須申報集團的最終母實體並非香港稅務居民, 是否仍需向香港稅務局提交國別申報表?
答:
凡須申報國別報告之集團的最終母實體並非香港稅務居民,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該申報集團中一個作為香港稅務居民的成員實體("香港實體") 則須在香港履行次級申報責任:
  • 該最終母實體無須在其所屬的稅務居留地管轄區提交國別報告;
  • 因為系統的失誤導致最終母實體所屬的稅務居留地管轄區未能交換國別報告,而香港稅務局局長已就該事宜通知有關的香港實體;
  • 根據現行國際協議,該最終母實體所屬的稅務居留地管轄區與香港之間有訂立容許自動交換資料協議, 但在提交國別申報表限期前,該管轄區與香港之間並無有效的交換國別報告安排。

即使香港實體符合上述其中一項條件,但如有以下情況,該香港實體則無須提交國別申報表:
  • 須申報集團的另一間香港實體,已就有關會計期提交國別申報表;或
  • 須申報集團已授權某成員實體作為代母實體,代表該集團提交國別報告,而國別報告已由代母實體在香港作出提交,或在與香港設有交換安排的管轄區作出提交。

問:
提交國別申報表的期限?
答:
原則上須申報集團的所有香港實體均須在相關的會計期結束後的3個月內, 向香港稅務局提交通知。可是, 如一個香港實體的所屬集團有多於一個香港實體, 且該香港實體並非負責提交國別申報表, 以及有另一個香港實體已提交該通知,那該香港實體就無須提交通知。在實際執行上, 香港稅務局評稅主任會向已提交通知的香港實體或被認為有責任提交國別申報表的其他實體,發出要求提交國別申報表的通知書, 而提交國別申報表的期限是相關會計期完結後的12個月內, 或評稅主任在通知書上指明的日期 (以較早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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