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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 - 中國香港

問題

香港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審計 (1)

答案
(I) 一般

問:
於香港可以成立哪些類型的公司?
答: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成立的公司:
  • 獨資經營公司
  • 合夥經營公司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的公司:
  •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 *
  • 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 *
  • 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 此類型公司現時已無法註册成立。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成立的公司:
  •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問:
香港有法定要求公司做審計 (核數) 嗎?
答:
香港有法定要求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的公司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成立的公司進行審計(核數)。

問:
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的一般審計(核數)規定是什麼?
答:
一般規定如下:

  • 公司的董事須擬備符合第380及383條的財務報表 (第379條);
  • 公司的董事須擬備符合第 390 及 543(2) 條及附表 5、載有根據第451 及 452 條訂立的規例訂明的資料(「《規例》」)及符合《規例》訂明的其他規定的報告 (第388條) ;
  • 每個財政年度都需要委任核數師 (第394條);
  • 由董事擬備的財務報表需經審核 (第405條);及
  • 公司的董事須在公司周年成員大會上提交財務報表 (第429條)。

以上規定並不適用於不活動公司 (第447條)。如公司通過特別決議宣布公司處於不活動狀態,並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該決議登記,則該公司為不活動公司 (第5條)。

問:
根據《公司條例》,公司需要多久進行一次法定審計(核數)?
答:
公司需要每年進行法定審計(核數) (第379條)。一間不活動公司獲豁免進行年度法定審計(核數) (第447條)。如公司通過特別決議宣布公司處於不活動狀態,並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該決議登記,則該公司為不活動公司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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