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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 - 中國香港

問題

在香港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審計 (2)

答案
(I) 一般 (續)

問:
誰有資格被委任為核數師以進行法定審計(核數)?
答:
根據《公司條例》第393(1)條訂明,只有執業單位方有資格獲委任為公司的核數師。依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執業單位」指:
  • 從事會計執業的執業會計師事務所;
  • 獨自從事會計執業的執業會計師;或
  • 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的執業法團。
港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可於以下網頁中搜尋:https://www.hkicpa.org.hk/en/Membership/Find-a-CPA/Hong-Kong-CPA-Practice-Directory
然而,以下人士會喪失獲委任為公司的核數師的資格:
(a)  
該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僱員;
(b)
(a)段所述的人的合夥人或僱員;
(c)
符合以下說明的人士:

(i)
憑藉(a)或(b)段而喪失獲委任為下述的企業的核數師的資格:該公司的附屬企業或母企業,或該母企業的附屬企業;或

(ii)
假若該企業是一間公司,便喪失獲如此委任的資格。

問:
根據《公司條例》,應該什麼時候及如何決定會計參照期?
答:
根據《公司條例》第368(2)條,其初始會計參照期,於其成立日期開始,並於其初始會計參照日終結。

另外,根據《公司條例》369(5)及(6)條,初始會計參照日是由董事於公司成立時指明的日期,及必須設定在公司成立後的18個月內。如沒有該指明日期,則預設為公司成立的周年日所屬月份的最後一日。

公司的其後每個會計參照期均為12個月的期間,須緊接對上的會計參照期的終結後開始,但如該會計參照期被縮短或延長(如第371(3)條所指的董事決議所述者)則除外。

問:
根據《公司條例》,經審計財務報表需於何時提交到年度成員(股東)大會上供成員閱覽?
答:
根據《公司條例》第429及430條,公司的董事必須在每個財政年度召開周年成員(股東)大會並向公司提交財務報表。
此外,根據《公司條例》第610條,公司周年成員(股東)大會必須在以下期間舉行:
(a)       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
            在其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9個月內。
(b)       任何其他公司:
            在其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6個月內。

如果公司的會計參照期是公司的首個會計參照期,而該參照期超過12個月,則必須在以下期間內舉行公司的周年成員(股東)大會:

(a)  
如該公司屬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公司周年會員大會必須在以下期間舉行(以下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i)
於該公司成立為法團的首個周年日後的9個月內;或

(ii)  
於該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3個月內。

(b)  
如該公司屬任何其他公司,公司周年會員大會必須在以下期間舉行 (以下兩者以較遲者為準):

(i)  
於該公司成立為法團的首個周年日後的6個月內;或

(ii)  
於該會計參照期結束後的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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