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代通知金的常見問題
問: |
代通知金是否需課稅? |
答: |
是的。因為代通知金是因受雇工作而獲得的入息,並不屬賠償性質,故不論該款項是按照雇傭合約明訂或隱含條款所獲得,均須課繳薪俸稅。 |
問: |
由何時開始代通知金被評為應課稅入息? |
答: |
2012年4月1日或之後。 |
問: |
如果我的雇主同意支付我代通知金以終止雇傭合約,但有關款項於稍後時間才會發放,那該筆代通知金我應於何時累算? |
答: |
雇主同意支付該代通知金之日已成無條件承諾,與終止雇傭關系之日作比較,累算日以兩者較早的為準。 |
問: |
如果我因提前離職而需支付雇主代通知金,那該筆費用我可否作為開支在計算薪俸稅時扣除?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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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果相關雇傭合約是受外地法律所規管,那代通知金的課稅是否會有所不同? |
答: |
稅務局會仔細研究規管相關受雇工作的外地法律,包括獲得代通知金的權利,如果相關款項是因受雇工作而獲得,不論該款項是按照雇傭合約明訂或隱含條款所獲得,均須課繳薪俸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