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常見問題
問: |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是否需課繳薪俸稅? |
答: |
如閣下所收取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是按<<雇傭條例>>規定而獲取,那該款額無須課稅,但任何超出按法定所應收的款項,均須課薪俸稅。 |
問: |
我可如何確認我所收取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是無須課稅? |
答: |
根據<<雇傭條例>>規定可領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和計算,閣下可瀏覽以下網址(第十一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labour.gov.hk)),並在扣除了以下款項後作進一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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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我被公司遣散,根據<<雇傭條例>>規定我可獲取一筆為數八萬港元的遣散費,而雇主付予我十萬港元,是否代表我應課稅的款額為兩萬港元? |
答: |
是的,閣下的理解是正確的。 |
問: |
我為我的雇主工作了十年有多,而我最近遭雇主解雇,我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歸因於雇主供款的利益十五萬港元,同時我可享有廿萬港元的長期服務金。在抵銷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後,雇主付予我五萬港元,我應課稅的金額是多少?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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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沿用上述方案,但我為雇主工作少於十年,以上的計算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
答: |
是的,如閣下為雇主工作少於十年,而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歸因於雇主供款的利益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便須課稅,所謂合乎比例的利益是指服務年期的月份總數除以一百二十,再乘以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數額。例如,閣下受雇滿五年,合乎比例的利益便是十萬港元(廿萬港元乘以六十再除以一百二十),因此閣下應課稅的款額為五萬港元(十五萬港元減十萬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