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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香港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常見問題

答案
以下是有關於香港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常見問題:

問: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是否需課繳薪俸稅?
答:
如閣下所收取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是按<<雇傭條例>>規定而獲取,那該款額無須課稅,但任何超出按法定所應收的款項,均須課薪俸稅。

問:
我可如何確認我所收取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是無須課稅?
答:
根據<<雇傭條例>>規定可領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和計算,閣下可瀏覽以下網址(第十一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labour.gov.hk)),並在扣除了以下款項後作進一步計算:
  • 按服務年資雇主所支付的約滿酬金;
  • 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歸因於雇主供款部份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利益;和
  •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就持有或已收取歸因於雇主供款部份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累算權益。

問:
我被公司遣散,根據<<雇傭條例>>規定我可獲取一筆為數八萬港元的遣散費,而雇主付予我十萬港元,是否代表我應課稅的款額為兩萬港元?
答:
是的,閣下的理解是正確的。

問:
我為我的雇主工作了十年有多,而我最近遭雇主解雇,我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歸因於雇主供款的利益十五萬港元,同時我可享有廿萬港元的長期服務金。在抵銷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後,雇主付予我五萬港元,我應課稅的金額是多少?
答:
閣下所收取的長期服務金在扣減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歸因於雇主供款部份的利益後的凈額五萬港元是無須課稅的,而由於閣下已為雇主工作了超過十年,您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的利益十五萬港元同樣可獲豁免繳稅。

問:
如沿用上述方案,但我為雇主工作少於十年,以上的計算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答:
是的,如閣下為雇主工作少於十年,而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歸因於雇主供款的利益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便須課稅,所謂合乎比例的利益是指服務年期的月份總數除以一百二十,再乘以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數額。例如,閣下受雇滿五年,合乎比例的利益便是十萬港元(廿萬港元乘以六十再除以一百二十),因此閣下應課稅的款額為五萬港元(十五萬港元減十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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