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 - 保存業務紀錄的要求
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都必須保存足夠的紀錄,不論該等紀錄是英文或中文,以確定閣下的應評稅利潤。所有紀錄須保留最少7年。若未能保存足夠的紀錄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
此稅務條例所列出的記錄包括:
1.
|
記錄收款及付款或收入及開支的賬簿;
|
2.
|
核實賬簿中各項記錄所需的基本文件,例如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及其他有關的文件;
|
3.
|
有關閣下業務的資產及負債紀錄;
|
4.
|
閣下的行業、專業或業務每日的收款及付款紀錄,以及有關的證明資料;
|
5.
|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貨品買賣─
|
|
(a)
|
所有有關購貨及銷貨的紀錄,其中包括所有購貨及銷貨的詳細資料。有關的發票副本必須詳列貨物及買賣雙方的資料,以便稅務局局長能核實該等貨物的數量和價值以及買賣雙方的身份;
|
|
(b)
|
於會計年度結束時其數量及價值的存貨表,連同為擬備存貨表所作的盤點存貨紀錄;
|
6.
|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提供服務─
|
|
(a)
|
所有有關服務的詳盡數據紀錄,以便稅務局局長核實該業務每日所記錄的收入和開支款項。
|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rke.htm
- https://www.ird.gov.hk/chi/pdf/c_51c_pam.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