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 |
2. |
從其他應課利得稅人士所收取的已課稅利潤,例如合夥業務 |
3. |
從以下方式獲取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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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從長期債務票據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潤 |
5. |
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發行的獲豁免利得稅的合資格債務票據的利息、利潤或收益 |
6. |
就指明投資計劃收取或應累算的任何款項,而收取或應累算該款項的人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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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香港存放於認可機構的存款所獲取的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財務機構自身收取的 |
2. |
由2009/10課稅年度起人民幣國債的利息和利潤 |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a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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