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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稅 - 企業收入的稅務豁免

香港利得稅 - 企業收入的稅務豁免

香港應評稅利潤並不包括以下項目的款項:
1.
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
2.
從其他應課利得稅人士所收取的已課稅利潤,例如合夥業務
3.  
從以下方式獲取利息收入:
  • 儲稅劵
  • 根據《借款條例》或《借款(政府債券)條例》發行的債券
  • 外匯基金債務票據
  • 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
4.
從長期債務票據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潤
5.
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發行的獲豁免利得稅的合資格債務票據的利息、利潤或收益
6.
就指明投資計劃收取或應累算的任何款項,而收取或應累算該款項的人士為:
  • 就任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的互惠基金、單位信托或類似的投資計劃應課利得稅的人;或
  • 就任何互惠基金、單位信托或類似的投資計劃(如稅務局局長信納該基金、信托或計劃是真正的財產權分散的投資計劃,並且符合一個在可接受的規管制度下的監管當局的規定)應課利得稅的人。

以下項目的款項可豁免繳付香港利得稅:
1.
在香港存放於認可機構的存款所獲取的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財務機構自身收取的
2.
由2009/10課稅年度起人民幣國債的利息和利潤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a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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