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 – 合夥業務
香港稅務條例第14條規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從而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須就有關利潤繳交香港利得稅。香港稅務條例第2條則指出「人士」是包括合夥業務在內。
香港利得稅報稅表 – 法團以外的人士(BIR52)須由首合夥人提交,香港稅務條例第2條解釋了首合夥人是指居於香港的積極參與的合夥人中在合夥協議內名列首位的合夥人;或在無協議的情形下,其姓名或簡稱是在該合夥的通常名稱中單獨指明或列在其他合夥人之前的合夥人;或在就合夥人姓名而作的任何法定陳述中名列首位的合夥人。
香港稅務條例第56條指出,如首合夥人未能就稅務條例的要求來處理合夥業務的稅務事宜,則每名合夥人均須對此共同承擔責任。
在提交報稅表時需連同以下證明文件一併提交(小型法團除外):
(1) 經首合夥人簽署的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收益表/損益表;
(2) 以下項目的相關附表(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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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或應付利息詳情,包括貸款人的姓名、地址及雙方關係、是否有向貸款人提供任何擔保及貸款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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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非香港來源的收入及有關的開支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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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表及其他有關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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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環保機械﹑環保車輛和環保裝置的支出與售賣收益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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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清單詳細列明該年度內新置的傢俬﹑裝置﹑儀器﹑工業裝置﹑機械﹑汽車﹑建築物等的購置日期及其價格及所付的分期款(如以租購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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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研究和開發的支出與售賣收益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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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建築物翻新的支出詳情,包括該年度內建築物的位置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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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或在製品所採用的估價方法與過去不同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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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內所載每份資本帳及往來帳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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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詳情,包括房東的姓名及地址、物業位置、已付租金總額及涵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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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付予有關聯的服務公司的管理費詳情,包括每位受款人的姓名﹑商業登記號碼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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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分包商費用、管理費、佣金、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以及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動產的租金費用的收款者姓名及地址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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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壞賬準備金及註銷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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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年度內為每位合夥人所作出的強制性供款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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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業務時出租或售賣其業務的協議副本、停業後收付款項的詳情及合夥人現時職業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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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每名非居港者、特定目的工具、基金及特定目的實體的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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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慈善捐款的金額及機構全名。
自2019年4月1日起,香港稅務局引入10份利得稅報稅表補充表格(BIRS1至BIRS10),當中BIRS1至BIRS5補充表格可供合夥業務填報有關優惠制度和稅務優惠的資料,以下為相關補充表格(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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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1-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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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2-轉讓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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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3-研發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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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4-能源效益建築物裝置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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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表格S5-船舶擁有人
資料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i/pdf/c52note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