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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稅 - 被當作為營業收入的款項

香港利得稅 - 被當作為營業收入的款項

香港稅務條例第14條闡述基本的利得稅征稅原則,而第15條則闡述以下款項須被當作是因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營業收入:

1.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電影片膠卷或電視片膠卷、紀錄帶、錄音或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稅務條例》第15(1)(a)條]

2.
因在本港使用或獲授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表演者權利、*植物品種權利、秘密工序或方程式而收取的款項。[《稅務條例》第15(1)(b)條]

3.
因在本港以外地方使用或獲授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表演者權利、*植物品種權利、秘密工序、方程式而該款項在確定你的應評稅利潤時是可予扣除的。[《稅務條例》第15(1)(ba)條]

4.
因轉讓或協議轉讓表演者權利而支付或累算給表演者或籌辦人的費用,而有關的表演者權利是與該表演者在2018年6月29日或之後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關的。[《稅務條例》第15(1)(bb)條]

5.
因在香港經營業務而收取有關的補助金、津貼或相類似資助形式的款項。但任何與資本開支有關的款項則除外。[《稅務條例》第 15(1)(c)條]

6.
因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的動產,而以租賃費、租金或其他相類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項。[《稅務條例》第 15(1)(d)條]

(* 只適用於在2018年6月29日或之後支付或累算的款項)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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