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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稅 - 團體

香港利得稅 - 團體

香港《稅務條例》第14條規定凡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從而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須就有關利潤繳交香港利得稅。香港《稅務條例》第2條則指出《人士》是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托人(不論成為法團與否)或團體,而團體凡指任何政治,法人或學術團體,亦指任何不論是否已成立為法團的公司,聯誼會,團契及社團。

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托團體可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香港現時沒有法律條文界定何謂慈善團體或慈善目的。香港稅務局一向參照普通法的案例,作為考慮慈善團體或慈善目的的準則。根據過往案例,慈善宗旨包括救助貧困、促進教育、推廣宗教及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

除上述準則外,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 88 條的規定,經營業務的慈善團體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才可維持其免稅資格:

它們所經營的業務,須貫徹其規管文書內的慈善宗旨,或該等業務須主要由有關慈善宗旨的受益人所進行;及

該業務所得的利潤須純粹作慈善用途,且大部分須在香港使用。

為保障稅收,香港稅務局會不時對獲得免稅資格的慈善團體進行復查,例如要求它們遞交賬目、財務報告、年報及關乎其活動內容的資料等,以確定它們是否仍然符合條例的規定。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t/ppr/archives/121212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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