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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收制度(主要稅項)

香港稅收制度(主要稅項)

香港利得稅

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托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

香港印花稅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就以下文件征收印花稅款:

  • 售賣轉易契(樓契)
  • 不動產買賣協議
  • 不動產租約(租約)
  • 香港證券轉讓書

香港物業稅

物業稅對因出租香港物業而獲得租金收入的業主征收,其應課稅金額是按該物業在有關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凈值,以標準稅率計算。

如來自應課稅物業的收入,已包括在納稅人所得的利潤內去評定利得稅,或物業由業主自用作業務用途,則已繳付的物業稅可從已評定的利得稅內扣除。

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的法團,則可以書面向香港稅務局申請豁免繳付可抵銷利得稅的物業稅。

香港薪俸稅

從任何受雇工作所得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此詞句的涵義不受字面上的限制,當中包括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的一切入息,亦可歸因於該等服務而享有的假期工資。

遺產稅

遺產稅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香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稅率征收的,該稅率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

《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隨著取消遺產稅,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tamp/documents_for_stamping.htm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property/propertycompute.htm
- https://www.ird.gov.hk/chs/tax/ind_ppt.htm
- https://www.ird.gov.hk/chs/tax/edu.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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