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就任何課稅年度有應課物業稅但沒有收到報稅表的人士,未有在該課稅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通知稅務局而無合理辯解;或 |
2. |
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提交報稅表而無合理辯解;或 |
3. |
填報不確資料而無合理辯解;或 |
4. |
虛報資料意圖逃稅;或 |
5. |
停止擁有物業而不通知稅務局而無合理辯解;或 |
6. |
地址變更而不通知稅務局而無合理辯解;或 |
7. |
不備存足夠的出租收入紀錄而無合理辯解。 |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taxfiling/filing/types/index.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14.pdf
- https://www.ird.gov.hk/chs/faq/pty.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c57notes.pdf
- https://www.ird.gov.hk/chs/pdf/c58note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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