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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物業稅的征稅範圍

香港物業稅的征稅範圍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5(1)條,物業稅是向擁有座落於香港的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擁有人征收,物業稅其計算方法如下:(租金收入減不能追回的租金減業主繳付的差餉) x 80% x 標準稅率。

而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2條的定義,擁有人是指:
a)
持有獲政府直接批出的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人;
b)
實益擁有人;
c)
終身權益擁有人;
d)
按揭人;
e)
管有承按人;
f)
擁有相逆土地業權並就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收取租金的人;
g)
為了購買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而向根據《合作社條例》《香港法例第 33 章》註冊的合作社付款的人;
h)
須在繳地租或其他年費的條件下持有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人;
i)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8條註冊的法團,或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為其本人或代他人就任何公用部分的使用權收取金錢或金錢等值的代價的人;及
j)
擁有人的遺產的遺囑執行人。

若物業擁有人是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法團,而且來自應課稅物業的收入已包括在法團所得的利潤內評定利得稅,可根據稅務條例第5(2)(a)條訂明,申請豁免繳付物業稅。 若果法團已就應課稅物業的收入繳付物業稅,根據稅務條例第25條,已繳付的物業稅可用來抵銷同一課稅年度須繳付的利得稅,條件是得自該物業的利潤須是經營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的一部分或該物業須由該擁有人占用或使用以產生應課利得稅的利潤。如須繳付的物業稅款額超出須繳付的利得稅,則超出的已繳款額可按規定退回。

由於業主已享有兩成的標準免稅額,便不能再提出申索扣減其他實際支出。因此地租,樓宇裝修費,收租費,大廈管理費,保險費和按揭貸款利息一律不獲扣減。有資格並已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計稅的業主才可在計算個人入息課稅時,申索扣減為購買物業而支付的按揭貸款利息。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property/propertycompute.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14.pdf
- https://www.ird.gov.hk/chi/pdf/pam5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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